多约束 少悔恨

发布日期:2007-08-2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jjw

 

      曾闻名三湘的“女强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狱中的忏悔十分沉痛,字里行间深深渗透着悔恨之意。然而,发人深思的是,近年来,大案要案一查再查,大贪小贪们一悔再悔,为什么还是有那么一些党员干部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直到东窗事发时才想起忏悔,早知今日,又何必当初呢?由此看来,应当深究的一个问题是,怎样才能减少这样的忏悔,避免这种本不该有的悔恨。无论从反腐倡廉的大局出发,还是从善良的愿望出发,我们都希望少看或不看到这样的忏悔。   

     与很多贪官一样,导致蒋艳萍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原因很多,但一个很要害的原因就在于她大权在握时权力不受约束。正如她本人所言:“作为公司的主要领导,我把对外承揽建筑工程业务、对内发包工程项目的大权牢牢抓在手中.企业经营上上下下都由我一个人说了算,工作中平添了许多霸气。”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蒋艳萍跌落腐败泥潭后痛悔的深刻教训再次证明了这一至理名言。由此可见,对于手握重权的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只有增加对权力的约束,才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走上违纪违法道路,走出“前赴后继”忏悔的怪圈。也就是说,要在领导干部在位时多约束,在权力如日中天时多约束,在最容易利令智昏时多约束,约束多一分,忏悔就会少一分,受约束的领导干部多几个,狱中忏悔的贪官污吏就会少几个。   

      笔者认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约束主要有两种,一是内在约束,二是外在约束。这是预防腐败的两大基本要素,这种约束的预防效应在于:一是使人不想腐败;二是使人不能腐败。前者取决于人的主观因素,表现为思想觉悟的提高、精神境界的净化,能够经得起金钱、权力、美色的考验,即使有腐败的机会、有漏洞可钻,也能自觉地做到一身正气,坚持一尘不染。后者主要取决于客观因素,相对前一个因素而言,它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使那些想腐败的人虽有腐败的动机却没有腐败的机会。   

      实事求是地说,在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内在约束机制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客观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同样面对种种现实的严峻考验,绝大多数党员干部严格自律,廉洁奉公,经受住了考验,极少数人则败下阵来,沦为腐败分子,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具体人的主观因素有差别,内在约束程度参差不齐。对于绝大多数经得起严峻考验的党员干部来说,他们无一例外对自己的内在约束十分严格,自觉地在行为动机中消除了想要腐败的因素。正如蒋艳萍在狱中发出感慨:“其实,人知道害怕是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它表明了自我约束,知道了世界上有一些不可逾越的限制,知道世界上有阳光,阳光下有正义的惩罚,由于害怕正义的惩罚而心存畏惧不敢越雷池一步。”这种认识就是呼吁人们加强内在约束,可惜对蒋艳萍来说,它来得太晚了,如果她在利令智昏的时候,能有这么一种内在约束发挥作用,至少可以服下一些“清醒剂”,使她及时回头,不至于日后苦吞“后悔药”,自食恶果。  

      同时,大量严酷的事实告诉我们,要防止腐败发生,减少贪官忏悔,虽然内在约束是极为重要的,但仅仅停留在这一个层面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人的主观世界的改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又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种种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还存在广泛而深入的影响。特别是某些人大权在握的时候,更多地看到的是权力、鲜花、掌声、奉承,“香风惹人醉”。这时,严格有效的外在约束机制就成为保证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不可或缺的因素。也就是说,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要双管齐下,在内在约束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关键是外在约束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试想,如果在蒋艳萍开始萌发腐败动机的时候,就有一种强有力的外在约束机制发挥作用,使她腐败的动机不能化为腐败的行为,那么她就不至于在犯罪的深渊里越陷越深,最终无法自拔。外在约束有很多种,经验表明,最有力的外在约束机制还是要强化监督,靠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阻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蒋艳萍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深刻教训表明,越是在权力的巅峰、鼎盛时期,越要强化监督,才能有效防止权力的为所欲为。权力的鼎盛时期是腐败的易发时期,因为权力的鼎盛,现实中很多监督措施难以及时跟上并切实落实到位,导致监督乏力,给腐败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这是现实中存在的一对矛盾,很多腐败现象的发生,都与这对矛盾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前加强监督的关键,就是要克服这一矛盾,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多约束,少悔恨。

 

                                           

 

                      (《中国监察》2005年第17期“要案点评”  作者  马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