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9-02-2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sj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的内部审计工作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校管理活动,包括: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资产管理等的真实、合法、效益和内部管理控制的有效性的行为,以促进加强学校管理和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
第三条 本校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市内审协会对内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内审人员,必要时可以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准则,按照本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对本校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本校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审计项目的专业特征,提出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审计员的建议。
第七条 本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校专、兼职审计人员及所从事的审计项目进行管理监督、考评,并将其工作业绩作为奖惩、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的推荐依据。
第八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在审计经费方面应予以保障。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内部审计人员享有专业职务补贴提供保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校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监察审计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审计任务核定审计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熟悉业务、品德优良的特约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办理审计事务,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会计、审计、计算机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等工作背景,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
(1)应当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
(2)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部门或其他经济组织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3)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4)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5)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资料;
(6)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专职内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分管校领导和班子成员的的意见。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考核评定,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任务、权限
第二十条 内审机构的职责:
(一)依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起草本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对本校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各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校内设机构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校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基建项目预(概)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七)组织安排社会审计,对其审计的过程进行协调、监督,并对审计结果进行验收;
(八)完成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和其他工作;
(九)在本校校长的领导和安排下,配合国家审计和完成市内审协会交办的工作;
(十)向市内审协会及时报送本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年度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
(二)维护本校合法权益;
(三)评价本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四)评价国家财经法纪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评价各项资金(特别是投资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
(六)监督帐册、报表、凭证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及财务收支(或损益)等事项真实、正确、合法、有效;
(七)支持和协助本校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部门及时报送审计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二)对内审项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开展调查,并收集证明材料;
(三)制止、纠正违反财经法纪事项,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损失浪费等行为,应及时向本校校长或本校相关的权力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拟定审计项目计划,经本校校长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准备: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内容、编制审计方案,包括审计的步骤、方法、要求和具体进度;
(四)审计实施:
l、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
2、抽查现金、实物,检查凭证、帐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3、查阅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
4、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调查;
5、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
6、认真填制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进行复核;
7、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充分、有效的审计资料,向被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五)审计终结:
1、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向本校校长呈报最终审计报告,并经本校校长审批后下达审计意见书;
2、被审单位对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属部门提出,该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
3、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结论和决定中所提出的建议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如期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结束应将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审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审计项目实施必要的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进行经济处罚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报请学校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七)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审计法规相抵触时,按上级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