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校保卫处。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综合治理原则,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并应配合和协助校保卫处共同做好全校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入校门制度
第四条进出校门要自觉遵守门卫制度。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询问。来校进修、培训、实习及其他来校务工、经商等人员,凭学校保卫处签发的出入证出入校门。来客来访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会客登记表后方可进校。联系工作的接待时间以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为准。
第五条凡校外单位因教学、科研或其他活动需要借用本校场地、教室,以及集体来校参观、听报告等,需事先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学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入校内。
第六条自行车推行进出校门;外来机动车须凭有效证件换取《车辆通行证》方可驶入校内,并按指定的路线、限速行驶。
第七条携带建筑材料、物资或仪器设备等公共物品离校的,须凭学校有关单位开具的出门证离校;私人贵重物品凭本人工作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实行“两证”登记后离校。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许可,禁止带入校内。
第八条学校保卫处、门岗工作人员有权依法查询出入学校的人员、车辆和物品。
第三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九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学校保卫处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已获准经营的商业网点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变更营业地点。
学生因勤工助学需要在校内公共场所开展相关活动的,应经校保卫处审核同意并在指定的地点开展活动。禁止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在校园内擅自设摊,进行各类商业活动。
第十条严禁在校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严禁播放反动、淫秽音像制品;严禁涂写反动、淫秽字画。
第十一条在校园内张贴布告、广告、标语、海报等必须经过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在指定地点;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经批准张贴的宣传品。
第十二条校园内禁止射击或捕杀鸟类。
第十三条晨练等活动不得随意张贴标语和悬挂横幅,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禁止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
第十四条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持主管部门的批件,提前到保卫处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所有进入校内人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妨碍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公共秩序。
第四章 公私财物管理
第十六条教室、寝室、实验室等场所设施不得擅自拆迁、损毁。
第十七条严禁偷窃、骗取、挪用、哄抢、侵占公私财物。
第十八条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十九条不得撬拆信箱和私拆、毁弃信件及书报杂志。
第二十条严格财物管理制度,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因违反制度而造成被盗或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由负责人和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五章 处分及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扰乱校园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责令其离校,或可以拒绝其进校:
1、翻越围墙、校门、冒充我校人员,进入校园不登记的;
2、在学生集体宿舍、临时工宿舍等住所擅自留客住宿的;
3、擅自将寝室、实验室、办公室钥匙交给无关人员使用的;
4、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的;
5、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6、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推销物品和设摊的,未经审核乱贴张贴物,散发广告、宣传品的;
7、在校园里射击或捕杀鸟类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等行为,尚不够国家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责令其离校,或拒绝其进校:
1、偷窃、损坏公私财物的;
2、偷窃或损毁各类实验设备和成果的;
3、偷窃或故意损坏校园内花卉、草坪及植物标本的;
4、因失职造成失窃或其他损失发生的;
5、其他侵害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反学校校园治安管理情形之一者,尚不够国家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责令其离校,或拒绝其进校:
1、妨碍学校保卫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依法进行管理活动的;
2、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寻衅滋事、侮辱他人及其他行为的;
3、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4、参与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条件的;
5、有其他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本校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离校,或拒绝其进校。构成违法犯罪的,送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校园治安管理部门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国家执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4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