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艺
2006年11月30日
刚才,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徐仕平同志紧扣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法规、紧密结合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给我们作了一个很好的辅导报告,对全省教育系统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此,我们向徐仕平局长表示衷心地感谢。同时,代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对我省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多年来对教育系统各项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全省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今年5月份启动以来,各地、各单位、各学校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长效机制正在建立。但是,发展不平衡,与中央、省和教育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有些地方、单位和学校少数领导干部和有关同志对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认识不到位,态度不坚决,行动不果断,措施不得力,使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处于被动状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一个时期,通过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发现了教育系统在教材特别是教辅材料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有的是违规违纪,个别的甚至是违法。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和警觉,务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自查自纠的力度,坚决予以纠正和整改。下面我着重就进一步推动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各级领导班子、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务必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中央、省和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精神上来,统一到《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教监[2006]4号)文件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与商业贿赂行为作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安徽奋力崛起的高度,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态度上果断坚决,行动上积极主动,全力抓紧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学习,正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法规
目前,关于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在教材教辅材料领域所涉及的政策法规不少,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开始执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7部委《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新出联[2006]8号,2006年8月3日开始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厅[2006]11号)等。这些政策法规既是我们今后在教材教辅材料采购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准则,也是我们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处理有关问题的政策法规依据。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研究,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些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界定,尤其要注意了解商业贿赂的特征和表现形式。这一点徐仕平局长讲得很明白,大家要认真地消化。同时提醒大家,原国家教委教材图厅字[1987]2号文件《关于贯彻〈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发行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及允许高校从教材、图书总码洋中提取9%至12%作为业务费、并允许单独设立银行帐户的规定,现教育部办公厅[2006]11号文件《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已明令废止。从2006年6月30日起,必须按照教育部新的《通知》精神来规范教材图书采购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自查自纠,对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切实抓紧纠正和整改
一是按照省教育厅教监[2006]4号文件确定的工作重点和自查自纠工作主要环节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再次逐项排查本单位2001年以来,在经济往来特别是在教材、教辅材料采购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折扣,是否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收取,是否明示入帐,是否依法计入规定的会计科目,是否纳入学校预算,是否存在个人私分现象。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折扣必须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必须明示入帐,记入法定的会计科目,并纳入学校预算,否则,仅仅明示入帐,不记入法定的会计科目,不纳入学校预算,也视为帐外暗中,也以受贿论处。
二是结合各自实际,对查找出来的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快进行纠正,该规范的规范,该清退的抓紧清退。同时,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再次重申,严禁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在教材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取“培训费、宣传推广费、劳务费、赞助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或其他利益,严禁任何单位、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向教材和图书经销商索要回扣或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严禁将经销商以明示方式给予的折扣截留、挪用或私分,严禁将折扣计入非法定的会计科目,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外管理,严禁学校从非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图书批发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采购教材和图书。为学生代购教材或订购图书产生的折扣收益,应让利于学生。对违规向出版、发行单位收取费用的部门、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屡纠屡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是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1.对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教育收费、招生等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讲究处理策略,考虑整体效果,使少数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使大多数干部职工普遍受到教育。这也是对干部的关心、挽救和保护。
四、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的有关政策的把握上,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情况,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指导,取得他们的理解帮助和支持,共同做好教育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同时,要将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典型案件,适时向省教育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以便于省教育厅及时了解各地情况,加强具体指导。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政班子主抓,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带头调研,带头督查,带头履职。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从制度和源头上堵塞商业贿赂的漏洞,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总之,只要全省教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上下一心,群策群力,迎难而上,脚踏实地,我们就一定能够完成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各项任务,达到治理工作的预期目的。